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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今天发布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
  摘要:4月9日,全国扫黑办公布了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对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揭示了“套路贷”非法占有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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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4月9日,全国扫黑办公布了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对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揭示了“套路贷”非法占有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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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相关规定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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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卢建平:在比较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当中,被害人他甚至不是被骗,他是被各种各样的暴力,软的、硬的、语言的、行为的、精神的或者物质的暴力给包围,他无法反抗、无力反抗,所以他在所谓的非法债务的漩涡当中越陷越深。

《意见》列举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软硬兼施“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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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标签: 扫黑除恶 套路贷 民间借贷 虚假债权债务